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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脅迫行為之不法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春堂
出版日期: 2010.03.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47 期/141-14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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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春堂
關 鍵 詞: 意思表示詐欺脅迫表意人撤銷權手段目的
中文摘要: 本案例所涉及者,主要爲甲之行爲是否構成脅迫,蓋因使表意人心生恐怖之行爲,並非全屬不當而構成脅迫,必須該行爲具有可非難性或不法性,始該當於脅迫。職是之故,如何判斷脅迫行爲具有可非難性或不法性,其應斟酌之情事爲何,乃成爲是否構成脅迫之核心問題。本文擬就此項問題,加以檢討分析,用供參考。
目  次: 壹、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表意人之撤銷權
二、脅迫之意義
貳、脅迫之成立
一、須有脅迫行為
二、須脅迫人有脅迫之故意
三、須被脅迫人因脅迫而發生恐怖及因而為意思表示(因果關係)
四、須其脅迫係屬不法
參、脅迫行為不法性之判斷
一、手段不法
二、目的不法
三、手段與目的失其關連平衡之不法
肆、表意人之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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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堂,脅迫行為之不法性,台灣法學雜誌,第147期,141-147頁,2010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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