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647 號民事判決等 12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0.03.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47 期/170-182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867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契約之終止撤銷訴權權利濫用連帶保證契約專利權共有撤銷原因之抗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確認公司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房屋因地震倒塌商品自傷分配表異議之訴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647 號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652 號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724 號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729 號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761 號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針對民法第 244 條撤銷權有明確說明。二、有關定型化連帶保證契約之相關法律問題。三、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以未曾聽聞參與發起人會議召開情事,而公司卻保有發起人會議決議議事錄為由,對公司提起「確認發起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之訴,是否為法之所許?四、關於房屋因地震倒塌所生的商品責任問題。五、定作人之該協力行為,是否為其承攬契約上之「給付義務」?定作人不為該協力行為時,承攬人是否得不定相當期限催告、不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而改依「給付遲延」等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定作人賠償其損害?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647 號民事判決等 12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147 期,170-182 頁,2010年03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