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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色情著作應可享有著作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章忠信
出版日期: 2010.05.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51 期/6-8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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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章忠信
關 鍵 詞: 著作權猥褻物品色情著作創作性A片
中文摘要: 創作能否享有著作權,與出版品能否自由散布係不同議題。有創作性的作品,就該享有著作權,不能以色情的理由,拒絕給予著作權保護。色情作品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在於有無「創作性」,而不在內容有無色情。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只要「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都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而且依第 10 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待做任何申請或註冊,更不必經過任何官方審查。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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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色情著作應可享有著作權,台灣法學雜誌,第 151 期,6-8 頁,2010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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