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違章建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效取得;基地;無權占有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必須繫於二個要件,其一,請求權的主體須爲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權之人;其二,相對人須爲無權占有。違章建築因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起造人可否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於申請變更起造人獲准後,該變更後之起造人是否即爲所有權人?倘可取得,該起造人將得爲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爲主體,惟因違章建築係屬未登記之不動產,該返還請求權是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另須考量違章建築之所有權可否爲他人時效取得?若然,該他人將因此而非無權占有,違章建築所有權人行使所有物返遝請求權亦將受阻。至時效取得者得主張有權占有之時點爲何,亦將牽動違章建築所有權人行使返還請求權之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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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違章建築所有權之取得與移轉 一、違章建築之意義 二、違章建築所有權之取得 三、違章建築所有權之移轉 貳、違章建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一、基於違章建築 二、基於違章建築所坐落基地之請求權 參、違章建築與時效取得 一、違章建築得為時效取得之理由 二、違章建築時效完成後得主張有權占有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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