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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時效取得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重見
出版日期: 201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53 期/130-1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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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重見
關 鍵 詞: 違章建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效取得基地無權占有
中文摘要: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必須繫於二個要件,其一,請求權的主體須爲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權之人;其二,相對人須爲無權占有。違章建築因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起造人可否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於申請變更起造人獲准後,該變更後之起造人是否即爲所有權人?倘可取得,該起造人將得爲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爲主體,惟因違章建築係屬未登記之不動產,該返還請求權是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另須考量違章建築之所有權可否爲他人時效取得?若然,該他人將因此而非無權占有,違章建築所有權人行使所有物返遝請求權亦將受阻。至時效取得者得主張有權占有之時點爲何,亦將牽動違章建築所有權人行使返還請求權之可否。
目  次: 壹、違章建築所有權之取得與移轉
一、違章建築之意義
二、違章建築所有權之取得
三、違章建築所有權之移轉
貳、違章建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一、基於違章建築
二、基於違章建築所坐落基地之請求權
參、違章建築與時效取得
一、違章建築得為時效取得之理由
二、違章建築時效完成後得主張有權占有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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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重見,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時效取得,台灣法學雜誌,第 153 期,130-135 頁,201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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