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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273 號民事判決等 8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53 期/153-165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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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商品責任商品欠缺安全性因果關係舉證責任房屋因地震倒塌安全性欠缺之存在時點表見代理由自己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公司離職人員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印有公司印章之訂購合約書共有共有不動產共有物之分割協議分割日據時期以鬮分方式分析家產登記對抗要件主義財團法人董事董事之任期董事任期屆滿而無新任董事接任董事任期之延長類推適用公司法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增加給付損害填補請求權人所受損失相對人所受利益商品責任商品欠缺安全性懲罰性賠償金非財產上損害藥品禿髮症狀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解釋連帶債務連帶保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記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法律行為強行規定私立學校違法浮濫發放工作費予職員無效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273 號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280 號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350 號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352 號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374 號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關於房屋因地震倒塌所生之商品責任問題。二、公司已離職之經理,未經公司授權,即對第三人出示公司經理名片,及提示事先印刷備用,其上印有編碼、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電話並蓋有公司章之訂購合約書,以公司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汽車買賣契約,公司就該買賣契約,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三、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而無新任董事接任時,原董事是否即當然喪失其董事資格,或應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財團法人章程並無明文規定時,應如何解釋適用法律?四、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所稱「損害」,除「財產上之損害」外,是否亦包括「非財產上之損害」?五、關於法律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之認定。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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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273 號民事判決等 8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153 期,153-165 頁,201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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