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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關於居間人之報酬請求權/最高院九八台上一五九一
編著譯者:
杜怡靜
出版日期:
2010.07.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55 期
/157-160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819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杜怡靜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居間
;
報酬
;
媒介
;
解除契約
中文摘要:
徐永南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簽訂系爭買賣意願書,表示願以總價八千八百萬元承買系爭房地,並提出面額分別爲六百萬元及二百萬元之支票共八百萬元作爲斡旋金,甲於同日在系爭買賣意願書簽章確認,其蓋章簽名處上方,亦記載賣方同意依意願書之條件出售,並確認收訖定金無誤等字樣,因認上訴人已同意由徐永南承購,再依系爭買賣意願書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斡旋金視同爲定金,買賣契約自已成立生效。再參以系爭買賣意願書第 1 條約定,買賣價金付款採用銀行履約保證等專戶方式,費用爲總價金的萬分之六,由買賣方各自負擔一半,是以買賣契約之重要之點即買賣標的及買賣價金,已達成合意,至於有關履行契約之其他細節部分,雖尙待雙方磋商並簽訂書面,惟不影響已成立生效之買賣契約。
目 次:
壹、判決摘要
貳、相關法條
參、相關裁判
肆、關鍵字
伍、裁判簡評
一、居間報酬請求權之要件
二、本案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53、248、345、565、568 條 (99.05.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292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787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292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字第 193 號 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5 年度簡上字第 8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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