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解散清算;破產清算;重整;重整人 |
| 中文摘要: |
又法院對於因經營者之掏空、背信或侵占等不法行爲而聲請重整之公司,實務上並未積極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查定其對於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對其資產採取必要之保全處分措施(公司法第 287 條第 1 項第 6 款),而讓不法經營者不當運用重整程序拖延債務,誠易致生嚴重之道德風險。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重整團隊之組成及監控 一、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之選任 二、AMC 擔任重整人之公正性 三、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之權限及監控 參、重整計畫之内容及表決方法 一、重整計畫之内容 二、重整計畫之表決方法 肆、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