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營業讓與式重整;清算式重整;破產清算;重要資產;股東會;重整團隊 |
中文摘要: |
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經營陷入困境的起因,可能係因全球性的經濟危機、金融風暴所產生,亦可能肇因於公司經營階層的錯誤投資判斷。當公司陷入經營危機時,影響所及不僅僅係公司本身而己,公司股東、員工、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受牽連。而如何使公司起死回生,脫離破產清算命運,惟有透過重整制度使公司有再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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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現行法之重整程序係以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為前提,於重整完成後公司即恢復正常營運。於法無明文規範之情形下,重整公司可否採行讓與事業予其他法人主體之「營業讓與式重整」,或廢止事業並將其財產全數變價之「清算式重整」? 貳、重整計畫未通過前,重整團隊處分資產的權限、限額為何?重整計畫未通過,重整團隊即欲處分「重要資產」,且聲請法院解除資產處分之限制,並經法院同意之,法院之准許是否合法妥適?利害關係人如何救濟? 參、關係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等事項,有無如公司股東會關於出席權數、表決方法等法律上限制?對於重整計畫之表決能否依公司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之通訊投票方式為之? 肆、重整團隊之選任機制為何?如何確保重整團隊運作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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