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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約金酌減之法律問題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10.08.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57 期
/116-121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3555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誠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違約金
;
酌減
;
契約
;
顯失公平
;
誠信原則
;
清算說
;
履行利益賠償主義
中文摘要:
於現代契約中,當事人爲確保契約之順利履行以及避免日後爭議發生時對於損害額之舉證困難,故常預先於契約中附加違約金之條款。然而,此種違約金條款內容未必對於當事人符合公平,是民法第 252 條設有違約金酌減之規定,惟法院依職權酌減違約金時是否有所限制?特別是債務人如已預先支付違約金者,則是否仍得事後再爭執違約金過高並請求酌減?類此問題於司法實務上層出不窮,學理上亦有不同意見,本文乃提出個人看法,以供讀者參考。
目 次:
壹、違約金酌減之功能與性質
一、違約金契約之目的
二、違約金酌減之功能
三、違約金酌減訴訟之性質
貳、違約金請求或酌減之限制
一、債權人解除契約後可否再請求違約金?
二、債務人巳支付違約金後可否請求酌減?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56、74、125、128、226、227、231、244、247、252、259、260、359、494 條 (99.05.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80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292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9 年台上字第 1915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6 年度台上字第 197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99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56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07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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