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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等 4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0.08.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58 期
/116-125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169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侵權行為
;
抽象輕過失
;
重大過失
;
人事保證
;
裁判費之返還
;
連帶保證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38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抗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抗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加以說明如下:
一、消保法第 51條 但書規定所稱「過失」,究係指「普通輕過失」或「重大過失」,關於本條規定的解釋適用,實務上相當重要。二、人事保證契約書上約定,保證人同意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對他方造成損害時,願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此一約定,是否有效。三、共同訴訟人間,僅「其中一部分人」代全體繳納該審級之裁判費,惟裁判費繳款收據上記載繳款人為「共同訴訟人全體」,嗣後於該審級成立和解,此時該實際繳納裁判費之「部分共同訴訟人」,是否得依據上開規定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 2/3。四、破產法第 57 條規定之「債務人」,如為連帶保證契約之「連帶保證債務人」,在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時,除應審酌「連帶保證人是否欠缺清償主債務之資力」外,是否並應一併考量「主債務人是否亦因債務超過而達不能清償之狀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1、195、756-2 條 (99.05.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11-1、84 條 (98.07.08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115、115-1 條 (96.12.12 版)
破產法 第 57 條 (82.07.30 版)
專利法 第 84 條 (92.02.06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1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抗字第 114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抗字第 163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抗字第 90 號 民事裁定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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