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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院調解對責任保險人當然有拘束力?/高院九九保險上易三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0.08.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58 期
/165-169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840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調解
;
既判力
;
責任保險
;
參與權
中文摘要:
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成立之和(調)解,無論是在訴訟上或訴訟外所為,在未經保險人參與之下,原則上並無拘束保險人之效力。保險人雖有參與及同意和(調)解條件之權,但此項權利之行使應具有正當理由。如果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行使參與權,依照保險約款及保險法第 93 條之規定,該和(調)解條件即對責任保險人有拘束力: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已達成之和(調)解條件時,亦同。
目 次:
一、責任保險人之參與權與和(調)解同意權
二、被保險人責任之確定方式
(一)法院判決
(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事項
三、保險人對於不當責任之爭執
(一)責任保險訴訟中的爭執可能性
(二)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與協力義務的健全化
四、結論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9、280、384 條 (98.07.08 版)
保險法 第 58、93、94 條 (99.02.0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73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33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820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3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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