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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地方公共設施使用之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蕭文生
出版日期:
2010.09.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59 期
/79-83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360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蕭文生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地方公共設施
;
救濟
;
規費
;
行政機關
中文摘要: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居民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欲利用地方公共設施而被拒絕時,應如何提出救濟以確保本身權益,本文將舉例探討地方公共設施使用權之相關法律問題。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廢棄丁要求乙、丙離開游泳池的行為
貳、乙確保未來每週三下午利用市立游泳池之請求
參、乙要求甲市返還已繳納的新台幣 200 元使用規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蕭文生,地方公共設施使用之權,台灣法學雜誌,第159期,79-83頁,201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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