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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地方公共設施使用之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蕭文生
出版日期: 2010.09.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59 期/79-83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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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蕭文生
關 鍵 詞: 地方公共設施救濟規費行政機關
中文摘要: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居民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欲利用地方公共設施而被拒絕時,應如何提出救濟以確保本身權益,本文將舉例探討地方公共設施使用權之相關法律問題。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廢棄丁要求乙、丙離開游泳池的行為
貳、乙確保未來每週三下午利用市立游泳池之請求
參、乙要求甲市返還已繳納的新台幣 200 元使用規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蕭文生,地方公共設施使用之權,台灣法學雜誌,第159期,79-83頁,201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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