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客觀歸責;緘默權;友性證人;告知義務;事後追認;階段行為;照顧義務 |
中文摘要: |
本文收錄 14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99 年度台上字第 3062 號判決,乃交通過失案件,猶如【北濱車禍案】(90 年度台上字第 4183 號判決)的翻版,涉及信賴原則、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結果可避免性之爭點。99 年度台上字第 2905 號判決,雖然重申最高法院近例所強調的被告行使緘默權利不得作為加重量刑事由,但表示犯罪後有無悔悟,可為量刑審酌事項 年度台上字第 3074 號判決及 99 年度台上字第 3067 號判決,皆涉及程序踐行對於偽證罪成立的影響,前者謂交互詰問的友性證人,仍可成立偽證罪,後者謂法官、檢察官未踐行拒絕證言之告知義務,應認為具結不生合法效力,故不成立偽證罪。99 年度台上字第 2797 號判決案例頗為有趣,行為人行使、偽造印有「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之文書,但該院並無該科,最高法院結論認為「仍足使社會上一般人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要難阻卻犯罪之成立」。99 年度台上字第 2904 號判決亦是偽造文書案件,最高法院表示偽造私文書經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亦不影響已成立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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