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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傷害保險、精神疾病與主力近因原則/最高院九八台上二四二五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0.09.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59 期
/153-160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426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傷害保險
;
意外事故
;
精神疾病
;
主力近因
;
相當因果關係
中文摘要:
本件案例之被保險人因為患有精神分裂症,導致有自殺或其他危害自己生命身體之行為的可能。此一問題同時牽涉到「意外」概念的「外來性」與「非自願性」兩項要素。精神疾病固然為疾病之一種,但精神疾病本身通常不足以在被保險人的「內在身體過程中」導致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結果,而須另有被保險人的自殘行為介入。因此,僅以精神疾病係被保險人死亡結果的原因條件之一,即排除該危險於承保範圍之外,過於簡化了保險法上因果關係的問題。應進一步檢討精神疾病在傷害保險中的地位及其與傷亡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目 次:
判決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一、精神疾病與傷害保險之意外事故
二、精神疾病在傷害保險的評價
(一)「疾病」在傷害保險之地位
(二)精神疾病是否為除外危險
三、保險法上之因果關係
(一)近因原則
(二)相當因果關係
(三)實務見解
(四)本文見解
四、意外事故與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
(一)意外事故之舉證
(二)因果關係之舉證
五、結論
相關法條:
保險法 第 54、131、133 條 (99.02.01 版)
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第 2 條 (91.12.0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81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42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43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保險上字第 26 號 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保險字第 1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意外保險事件中「意外」要件之舉證責任分配-評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四三號民事判決
不包括佔優勢原則
酒醉駕車、免責事由與因果關係-簡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三四一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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