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準據法;法律行為;仲裁協議;管轄合議;票據行為;自主原則 |
中文摘要: |
民國一百年新法和舊法比較,無論在法條的數量、編排形式或實質內容方面,變動的幅度都很大。本文所討論的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乃是衝突法革命的導火線之一,但在各國國際私法上卻是難得的「公因數」:英美法系國家和歐陸法系國家的國際私法雖然在思想及結構上有差別,對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卻都一致予以採用 ;本法的新法和舊法也有某些重大差異,但是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仍然是新舊法共同擁抱的主軸。不過,這個「公因數」在各國法制的具體設計上仍有不少差異,在台灣新法及舊法規定上也有?得注意的區別。本文的重點,是在探討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在新法上的地位,並評析相關規定在未來適用上可能發生的問題。私法自治代表的,是當事人對自己的決定要負其責任;司法自治代表的,則是法院對準據法決定的結果須完全負責,其決定準據法的理由依據,當然必須經得起國際私法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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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言 貳、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參、當事人的準據法意思 肆、準據法意思的準據法 伍、準據法意思限於明示 陸、關係最切的客觀連結 柒、特徵性債務的輔助性 捌、法律行為方式及代理 一、法律行為的方式問題 二、意定代理的授權行為 三、有權代理及無權代理 四、代理對相對人的效力 玖、票據行為或指示證券 拾、載貨證券及倉單提單 拾壹、集保證券的權利變動 拾貳、訴訟程序中選擇法律 拾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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