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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權占用他人之物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民事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鄭冠宇
出版日期: 2010.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5 期/40-45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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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鄭冠宇
關 鍵 詞: 無權占用出租租金返還範圍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所有權之請求回復原狀
中文摘要: 無權占用他人之物出租所獲得之不當利益,應返還之客體及範圍為何?利益與損害不相當時,受損人應如何行使其返還請求權?該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究應適用民法第一二六條關於租金之短期時效期間,抑或適用民法第一二五條之長期時效期間?無法律上之原因占用他人之物,致他人受損害時,其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房屋之代價,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民法第一二六條所定租金之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向來為最高法院所持之見解 。不同於上述最高法院歷來之見解,認為無權占用他人之物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性質上本屬損害賠償之性質,原非租金之替補,亦即並非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因一年以下時間之經過而依序發生之定期給付債權,故應適用民法第一二五條之十五年消滅時效。最高法院之見解,均涉及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規範目的,以及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而有加以論述之必要。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不當得利胃權行為
貳、分別共有人就共有物所生債權之行使
參、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
肆、不當得利返還之範圍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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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冠宇,無權占用他人之物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 5 期,40-45 頁,201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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