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債權物權相對化;登記;占有;不動產 |
中文摘要: |
就本案而言,被上訴人的建築物所坐落系爭土地的權利,為原該土地的所有人和被上訴人所合意,為避免被上訴人因分割而未取得系爭土地,將來原所有人訴請拆屋還地,因而訂立互易契約(土地互換協議)。從該契約的目的而言,是為了避免拆屋還地,如果解釋當事人權利義務會造成拆屋還地的結果,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從拆屋還地的結果而言,對當事人一方行使權利所享受的利益遠大於他方所受損害,顯然也不符合公平正義。如以債權契約相對性的概念法學思維,得出拆屋還地的結果,顯然是摧殘正義,然而對於視野被概念法學所蒙蔽的法律人而言,可能還會振振有詞地說「法律就是法律」,「依法不得不如此」。本案判決結果,擺脫概念法學,避免概念法學摧殘正義,相對於受概念法學影響而無視個案正義的學說和實務見解,特別值得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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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登記並非不動產唯一的公示方法 貳、占有的權源不因權利人發生變動而影響 參、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債權契約可以拘束受讓人 肆、判決結果值得讚揚 一、貫徹憲法解釋 二、跨越物權債權劃分的鴻溝 三、避免概念法學摧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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