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占有;未登記不動產;事實推定;權利推定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九四四條第一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爲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同條第二項規定:「經證明前後兩時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此等規定爲法律上事實推定之規定。法律上之事實推定,係指透過前提事實(推定基礎)之證明(本證),依法律上事實推定之規定,即推定另一要件事實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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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占有未登記不動產之事實推定 貳、事實推定與權利推定規定之性質──特殊舉證責任轉換之規範 參、占有之權利推定的運用 肆、占有之事實推定與權利推定的結合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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