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會;決議;無效;電子化時代;召集程序;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
中文摘要: |
關於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未依公司法第二○四條規定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時,則該董事會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意見有所不同,乃涉及對於公司法第二○四條之性質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之認知所不同而導致。依董事會決議所召開之股東會或對外所為法律行為(交易),如因此内部程序瑕疵而無效,亦影響到股東權益或就交易安全之考量均非妥適。最後隨著電子化、國際化時代之來臨,並參考日本相關立法例,實務上關於公司法第二○四條董事會程序規定之適用,似有隨之作更彈性化解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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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公司法第二○四條之性質與實務上之適用 一、關於七日前通知之規定 二、是否須以書面為之 貳、關於董事會與股東會之比較 一、關於通知之時期 二、就召集事由之記載 三、召集之通知 四、召集程序違法之效果 參、關於電子化時代之來臨-董事會電子方式之召集程序 一、七日之規定應僅為訓示規定 二、關於召集通知是否應以書面為之 肆、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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