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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關於董事會召集程序之瑕疵-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九二五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杜怡靜
出版日期: 2010.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5 期/85-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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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杜怡靜
關 鍵 詞: 董事會決議無效電子化時代召集程序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中文摘要: 關於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未依公司法第二○四條規定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時,則該董事會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意見有所不同,乃涉及對於公司法第二○四條之性質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之認知所不同而導致。依董事會決議所召開之股東會或對外所為法律行為(交易),如因此内部程序瑕疵而無效,亦影響到股東權益或就交易安全之考量均非妥適。最後隨著電子化、國際化時代之來臨,並參考日本相關立法例,實務上關於公司法第二○四條董事會程序規定之適用,似有隨之作更彈性化解釋之必要。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公司法第二○四條之性質與實務上之適用
一、關於七日前通知之規定
二、是否須以書面為之
貳、關於董事會與股東會之比較
一、關於通知之時期
二、就召集事由之記載
三、召集之通知
四、召集程序違法之效果
參、關於電子化時代之來臨-董事會電子方式之召集程序
一、七日之規定應僅為訓示規定
二、關於召集通知是否應以書面為之
肆、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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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怡靜,關於董事會召集程序之瑕疵-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九二五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5 期,85-92 頁,201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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