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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洩密罪-兼論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易字第三二九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柯耀程
出版日期: 2010.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5 期/111-116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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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柯耀程
關 鍵 詞: 國防以外秘密洩密罪應秘密公務員
中文摘要: 刑法第一三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其行爲客體的「應秘密」事項,應從嚴解讀,唯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者,方屬於該條所稱之行爲客體,並非所有公務員職務所持有或知悉之秘密,均得視爲該罪之行爲客體。檢視該罪行爲客體是否該當,應從法益保護的基礎爲從嚴解讀,如無涉及國家安全或對等保護必要的秘密,並非該罪所定的行爲客體,如此方得避免該條規定被毫無限制地濫用。
目  次: 壹、兩極化的實務認定
貳、國防以外秘密的重新界定
參、解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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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耀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洩密罪-兼論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易字第三二九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5 期,111-116 頁,201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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