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防以外秘密;洩密罪;應秘密;公務員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一三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其行爲客體的「應秘密」事項,應從嚴解讀,唯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者,方屬於該條所稱之行爲客體,並非所有公務員職務所持有或知悉之秘密,均得視爲該罪之行爲客體。檢視該罪行爲客體是否該當,應從法益保護的基礎爲從嚴解讀,如無涉及國家安全或對等保護必要的秘密,並非該罪所定的行爲客體,如此方得避免該條規定被毫無限制地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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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兩極化的實務認定 貳、國防以外秘密的重新界定 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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