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國民參審;參審;陪審;裁判員;司法改革 |
| 中文摘要: |
同樣有著強烈菁英主導審判思考的韓國與日本,無獨有偶地,相繼在 2008 與 2009 年,針對刑事的重罪案件,引入國民參審制度,雖兩者制度不同,如韓國採取類似美國 12 人的陪審制,日本則採取 3 位法官與 6 位平民的裁判員制度,但其產生的原因卻相同,即是長久以來,由專職法官為審理的模式,可能產生的恣意與專斷,所為的一種回應,平民或無法律專業,但法官卻不能沒有制衡,則與韓國與日本有相類似背景,也有相同問題存在的我國,是否也應參採仿效,本文即以日本的裁判員制度為探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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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日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沿革 一、日本大正時期陪審制形成與終止 (一)陪審制的形成 (二)陪審法的特質 (三)二次大戰期間的終止 (四)陪審實施的成果 二、二次大戰後的新憲法 (一)新憲法頒布後 (二)檢察審查會 三、二十一世紀的復興 (一)改革契機 (二)刑事司法改革 四、日本裁判員制度的混合性特色 (一)陪審制的特色 (二)參審制的特色 (三)截然兩分的迷思 參、日本裁判員制度簡介 一、本法的目的 二、得成為裁判員審判的對象事件 (一)案件範圍 三、裁判員的產生 (一)裁判員的資格 (二)選任程序 四、裁判員案件的法庭組成 (一)合議庭的組成 (二)裁判員的職權與義務 (三)公正性的維持與輿論審判之避免 五、裁判員制度所帶來的衝擊 肆、我國國民參審引入的可行性 一、研議現況 二、合憲性的挑戰 (一)民主原則的實現 (二)法定法官原則的內涵 (三)公平法院的維持 (四)訴訟權保障 (五)國民參與審判的難以否定性 三、我國國民參與審判的未來方向 (一)國民參審試行條例的問題 (二)日本制度於我國的啟示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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