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票據訴訟;舉證責任;發票人;執票人;偽造;借票抗辯;代行票據行為 |
| 中文摘要: |
類型化最高法院判決所載票據債務人之抗辯事由可分為(一)票據本身瑕疵事由抗辯,如票據偽造、變造之抗辯;(二)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之事由抗辯,如受恐嚇、脅迫、詐欺或因賭債簽付票據、或因消費借貸契約簽付票據而未收受借款等;(三)執票人出於惡意、無對價或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之抗辯三類,其中(三)部分,業經最高法院延續前揭判例意旨,以「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取得票據原因之責任」、「執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主張及舉證」 為由,認為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且未見有不同見解。 本文擬以上述(一)、(二)之抗辯事由為中心,檢視最高法院就上揭抗辯所表示舉證責任之分配標準予以實證研究,歸納整理其見解路線,並就實務常見之抗辯試予解析,藉以供實務運作之參考及促使當事人因預見法院分配舉證責任標準而保全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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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票據本身瑕疵事由抗辯之舉證責任分配 參、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事由抗辯之舉證責任分配 肆、實務問題研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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