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電腦軟體;發明專利;專利申請;申請專利範圍;間接侵權 |
中文摘要: |
在美、日、歐三大專利體系中,美國對新興產業通常採取較開放的態度,歐洲與日本對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在一開始則較為保守,後來才逐漸放寬,如今這三大體系在調和化進展下,在專利申請與審查面所用原則並無太顯著之差異。有關歐洲專利局對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開放歷程已有文章探討,本文將以日本之演變為主要探討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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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特許法有關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規定 參、方法請求項與裝置請求項 一、方法請求項 二、功能敘述的裝置請求項 三、以「手段」敘述的方法請求項與裝置請求項 四、裝置請求項的間接侵權問題 五、「情報處理裝置及情報處理方法」事件 六、小結 肆、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請求項與電腦程式請求項 一、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請求項 二、電腦程式請求項 三、2002 年特許法修正後的程式之實施行為 四、小結 伍、網路型軟體相關發明 一、封閉式網路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二、開放式網路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三、小結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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