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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交通事故責任與實證化的注意概念-評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1644 號等判決
編著譯者:
黃榮堅
出版日期:
2010.12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1 卷 第 12 期
/15-34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430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交通事故
;
實證化
;
電動車
;
大型聯結車
;
内在注意義務
;
肇事
;
過失致人死傷
;
侵害客體
;
過失
中文摘要:
國內實務判決在涉及過失致人死傷之交通案件,對於過失標準的詮釋存在著重大的基本爭議。其中由於概念認知的含糊,也往往導致對於事實認定的草率。本文所討論系爭兩則案件之行為人,均屬符合一般風險限度内之交通行為者,對於侵害客體違反一般交通準則的行為,其是否應負刑法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責,實有充分論證之必要。依行為當時情形,無論是逆向行駛案或是閃避違停案,都至少存在兩個以上的變因。惟兩案中之法院對上開事實並沒有調査清楚,也講不出來哪一個時間點是被告應該煞車的時間點。而在事實無法依現有證據被釐清的情況下,法院亦未適用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對行為人最有利之認定。
目 次:
壹、案例事實
貳、判決要旨
參、判決評析
一、犯罪事實認定的瑕疵
二、過失概念論述的瑕疵
肆、定型的交通刑事案件判決文化?
一、類似案例事實與判決
二、判決評析
三、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3、57、154、159、159-5、161、208、271、301、368 條 (99.01.27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5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644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交抗字第 11 號 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度交上易字第 59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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