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未必故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虛偽;詐欺;不正當手段;重要事實;結果責任主義;民商合一制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及學說為主要的研究素材,並輔以美國法院判決之見解作一比較觀察。文章的鋪陳,將先介紹我國採故意責任說與過失責任說者之主要論理內容,以明瞭為何我國會對主觀要件的內涵產生見解上如此大的歧異。最後,本文再嘗試回歸到證券詐欺的責任性質來探討,究竟我國證券詐欺的主觀要件應採何一程度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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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論 貳、故意責任說 一、文義解釋 二、體系解釋 (一)第二十條第二項與第三二條共同用語「虛偽或隱匿」之意義 (二)第三二條之主觀要件 (三)第二十條第二項之主觀要件 (四)評析 三、美國法的比較觀察 (一)文義解釋 (二)體系解釋 參、過失責任說 一、普通過失說 (一)採普通過失說者 (二)評析 二、重大過失說 (一)採重大過失說者 (二)評析 三、推定過失說(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四、類推適用第三二條說 五、美國法的比較觀察 肆、證券詐欺之責任性質與主觀要件 一、證券詐欺之責任性質 (一)契約責任說 (二)侵權行為說:特殊侵權行為類型 (三)獨立類型說(法定特別責任) (四)評析 二、證券詐欺之主觀要件 (一)證券詐欺行為態樣之性質並不相同 (二)主觀要件宜按行為態樣之不同分別認定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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