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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證券詐欺之主觀要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0.05
刊登出處: 台灣/興大法學第 6 期/169-234 頁
頁  數: 51 點閱次數: 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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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未必故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虛偽詐欺不正當手段重要事實結果責任主義民商合一制
中文摘要: 本文以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及學說為主要的研究素材,並輔以美國法院判決之見解作一比較觀察。文章的鋪陳,將先介紹我國採故意責任說與過失責任說者之主要論理內容,以明瞭為何我國會對主觀要件的內涵產生見解上如此大的歧異。最後,本文再嘗試回歸到證券詐欺的責任性質來探討,究竟我國證券詐欺的主觀要件應採何一程度較妥。
目  次: 壹、緒論
貳、故意責任說
一、文義解釋
二、體系解釋
(一)第二十條第二項與第三二條共同用語「虛偽或隱匿」之意義
(二)第三二條之主觀要件
(三)第二十條第二項之主觀要件
(四)評析
三、美國法的比較觀察
(一)文義解釋
(二)體系解釋
參、過失責任說
一、普通過失說
(一)採普通過失說者
(二)評析
二、重大過失說
(一)採重大過失說者
(二)評析
三、推定過失說(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四、類推適用第三二條說
五、美國法的比較觀察
肆、證券詐欺之責任性質與主觀要件
一、證券詐欺之責任性質
(一)契約責任說
(二)侵權行為說:特殊侵權行為類型
(三)獨立類型說(法定特別責任)
(四)評析
二、證券詐欺之主觀要件
(一)證券詐欺行為態樣之性質並不相同
(二)主觀要件宜按行為態樣之不同分別認定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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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論證券詐欺之主觀要件,興大法學,第 6 期,169-234 頁,201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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