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證券詐欺;虛偽;隱匿;選擇性揭露;有關證券的買或賣;片面資訊 |
中文摘要: |
證券詐欺的行為要件係指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所提供之資訊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本文認為宜將虛偽解為以涉及資訊提供之「文字、敘述」等有關行為為限,而不應及於與「文字、敘述」等無關之「舉動」(此應歸屬「詐欺」之態樣)。故原則上,「虛偽」行為應係指提供虛偽之「資訊」而言。隱匿係指應揭露而不揭露,包括隱惡揚善或隱善揚惡之情形。隱匿責任以負揭露義務為前提。隱匿與虛偽有階段性的關係。本法未明定隱匿為行為要件,最好透過修法增訂之,在未修法前,只能暫時將之涵攝到詐欺之下,以資訊型詐欺視之。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可分為資訊型及非資訊型詐欺。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從法條的規定形式來看,「足致誤信」雖係行為要件,但實則不然。
|
目 次: |
壹、前言 貳、虛偽 一、虛偽之意義 二、證交法上之「虛偽」一詞是否皆屬同義? 三、提供虛偽資訊之目的 參、隱匿 一、隱匿之意義 二、片面資訊 三、隱匿責任以負揭露義務為前提 四、暫時不揭露的權利 五、禁止選擇性揭露 肆、詐欺 一、詐欺之意義 二、證交法上詐欺與民法上詐欺 三、證交法上詐欺與刑法上詐欺 四、虛偽與詐欺態樣之釐清 伍、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足致誤信) 一、「足致誤信」是否係一獨立之「行為要件」? 二、「足致誤信」之真正的規範功能係作為證券詐欺是否成立之「判斷標準」 三、其他適用上的問題 四、「足致誤信」要件內涵之釐清 陸、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