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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證券詐欺之行為要件-以美國及我國法院實務案例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0.03
刊登出處: 台灣/華岡法粹第 46 期/123-184 頁
頁  數: 60 點閱次數: 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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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證券詐欺虛偽隱匿選擇性揭露有關證券的買或賣片面資訊
中文摘要: 證券詐欺的行為要件係指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所提供之資訊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本文認為宜將虛偽解為以涉及資訊提供之「文字、敘述」等有關行為為限,而不應及於與「文字、敘述」等無關之「舉動」(此應歸屬「詐欺」之態樣)。故原則上,「虛偽」行為應係指提供虛偽之「資訊」而言。隱匿係指應揭露而不揭露,包括隱惡揚善或隱善揚惡之情形。隱匿責任以負揭露義務為前提。隱匿與虛偽有階段性的關係。本法未明定隱匿為行為要件,最好透過修法增訂之,在未修法前,只能暫時將之涵攝到詐欺之下,以資訊型詐欺視之。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可分為資訊型及非資訊型詐欺。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從法條的規定形式來看,「足致誤信」雖係行為要件,但實則不然。
目  次: 壹、前言
貳、虛偽
一、虛偽之意義
二、證交法上之「虛偽」一詞是否皆屬同義?
三、提供虛偽資訊之目的
參、隱匿
一、隱匿之意義
二、片面資訊
三、隱匿責任以負揭露義務為前提
四、暫時不揭露的權利
五、禁止選擇性揭露
肆、詐欺
一、詐欺之意義
二、證交法上詐欺與民法上詐欺
三、證交法上詐欺與刑法上詐欺
四、虛偽與詐欺態樣之釐清
伍、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足致誤信)
一、「足致誤信」是否係一獨立之「行為要件」?
二、「足致誤信」之真正的規範功能係作為證券詐欺是否成立之「判斷標準」
三、其他適用上的問題
四、「足致誤信」要件內涵之釐清
陸、結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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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著:
戴銘昇,論證券詐欺之行為要件-以美國及我國法院實務案例為中心,華岡法粹,第 46 期,123-184 頁,2010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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