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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之正當法律程序及實務困境(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10.12
刊登出處: 台灣/環球法學論壇第 8 期/1-31 頁
頁  數: 31 點閱次數: 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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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永嘉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協力負擔協力義務性侵害控訴原則不告不理性騷擾校園
中文摘要: 論述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査處理與行政程序法間之適用關係,首先應予以釐清的是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査處理本質上是否爲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蓋行政調査與司法程序之基礎、性質、標準、目的及效果均不同,導致二者之處理原則、蒐證義務、採證法則亦不同,爲法理上之當然。主管機關或學校基於行政積極主動之性質,於知悉事件後應立即爲通報、輔導、行政協調、增設或改善校園安全措施等緊急處分,以滿足維護校園安全、保障當事人受教權及工作權之要求,對可能立即影響當事人及學校人事、設備,主管機關或學校基於職權調査原則,調査範圍得擴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事實,又行政程序並無強制處分、強制取證權,亦不受刑事上傳聞法則、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
目  次: 壹、前言
貳、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査處理與行政程序法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査處理係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
二、性平法及防治準則對行政程序之規範
三、行政程序法與性平法的適用順序
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査處理行政程序之特性
一、主管機關之審査程序
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査處理不受法院判決結果之影響
三、相關人員之協力義務或協力負擔
四、性平法施行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査處理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校園性侵害或性騒擾事件調査結果之執行以教師法之相關規定爲核心
一、對教師懲處之法定程序及懲處手段之選擇及執行
二、對教師爲「其他種類」懲處之可能性從教師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係談起
三、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律性質及法定程序
四、後續之通報與處置
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査結果之法律救濟以教師申訴爲例
一、教師對於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律救濟途徑
二、法院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件之審査
陸、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防治之困境與挑戰
一、法規之整合及法規之認知能力不足
二、學校相關人員觀念認知的問題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査後續的懲處、處理與追蹤
四、缺乏對校園的機會教育
五、師生戀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之正當法律程序及實務困境(上),環球法學論壇,第 8 期,1-31 頁,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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