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展現該基因序列功能;含有該基因序列;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調和是否耗盡會員國自主空間;基因序列;人類胚胎工業;人類胚胎株基因改造方法 |
| 中文摘要: |
在各國所採保護立場分歧之情形下,歐盟為了調和及統一其境內對於以生物材料,訂立發明之權利保護相關規定,規定歐盟會員國應對生技發明,即含有基因資訊且足以白行複製或被複製之生物物質所組成或含有這些生物物質之產品、相關生產製造使用方法,給予專利保護 。本指令同時也明定了部份不予專利之標的之規定,其包括人體本身不屬可專利之發明,人類複製方法、人類胚胎株基因改造方法、人類胚胎工業或商業目的使用及動物基因改造方法等商業利用因有違公序道德亦不具備可專利性,以及動植物品種本身亦不可專利等 ,而動植物品種本身在歐盟也不可被專利,但是倘若是有關動植物之技術、且不限於用於特定動植物者,則可以被專利。由於植物基因專利未來在歐盟得享有之保護範圍將有決定性之影響,以下即就歐盟法院解釋理由及其衍生影響,為一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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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背景簡介 二、歐盟法院論理與解釋 三、歐盟法院解釋可能造成之影響淺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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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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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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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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