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管轄法定原則;委辦;訴願管轄機關 |
中文摘要: |
訴願管轄機關依訴願法第四條之規定,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若原處分機關為中央各院時,則為原院。惟若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由其他行政機關或私人行使,而人民對受委任、委託或委辦機關或私人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此時究應向委任、委託、委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受委任、委託、委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委任、委託、委辦機關提起訴願,將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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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委任、委託、委辦之意義 一、委任 二、委託 三、委辦 四、行政委託 參、委辦下訴願之管轄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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