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風險控管;保險業;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經營權;所有權 |
中文摘要: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年10月5日公告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以下簡稱「資格條件準則」)第4條、第5條之1及第9條,本次修正係為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並落實企業經營權及所有權分立原則及風險控管。重點如下: 業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第5之1條) 公司業務,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第4條) 兼任;採多總經理制者,應於6個月内調整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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