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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增訂保險業負責人禁止兼任之規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陳盈蓁
出版日期: 2010.1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9 年 11 月號/11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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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風險控管保險業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經營權所有權
中文摘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年10月5日公告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以下簡稱「資格條件準則」)第4條、第5條之1及第9條,本次修正係為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並落實企業經營權及所有權分立原則及風險控管。重點如下:
業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第5之1條)
公司業務,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第4條)
兼任;採多總經理制者,應於6個月内調整之。(第9條)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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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淳、陳盈蓁,增訂保險業負責人禁止兼任之規定,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9 年 11 月號,11 頁,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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