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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之審酌因素-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五號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忠信
出版日期: 2010.1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88 期/182-200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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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忠信
關 鍵 詞: 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審酌因素著作權法
中文摘要: 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44 條至第 63 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相關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又著作權法在 87 年 1 月 31 日修正前,行為人若無當時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3 條所列舉之合理使用情形,事實審法院即無依該法第 65 條所列四項標準逐一判斷之必要;然在著作權法為前述修正後,即使行為人未能符合該法所例示之合理使用情形,行為人所為仍有可能符合修正後該法第 65 條第 2 項所列之判斷標準,而成為同條項所稱「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得據以免除行為人侵害著作權責任。
目  次: 壹、事實概要
貳、判決理由
參、判決評析
一、基本原理
二、國際規範
三、採限制規範體例之立法例-德國法
四、採合理使用暨限制(豁免)規範之立法例-美國法
五、台灣法
六、對本件判決之評析
肆、結綸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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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論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之審酌因素-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五號刑事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188 期,182-200 頁,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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