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審酌因素;著作權法 |
中文摘要: |
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44 條至第 63 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相關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又著作權法在 87 年 1 月 31 日修正前,行為人若無當時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3 條所列舉之合理使用情形,事實審法院即無依該法第 65 條所列四項標準逐一判斷之必要;然在著作權法為前述修正後,即使行為人未能符合該法所例示之合理使用情形,行為人所為仍有可能符合修正後該法第 65 條第 2 項所列之判斷標準,而成為同條項所稱「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得據以免除行為人侵害著作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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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概要 貳、判決理由 參、判決評析 一、基本原理 二、國際規範 三、採限制規範體例之立法例-德國法 四、採合理使用暨限制(豁免)規範之立法例-美國法 五、台灣法 六、對本件判決之評析 肆、結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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