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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教科書選用程序的主體檢討-兼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七號判決
編著譯者:
許育典
出版日期:
2010.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88 期
/221-233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994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許育典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教科書選用程序
;
統編制
;
審定制
;
保護規範理論
;
國民教育基本權
中文摘要:
教科書選用程序,作為教科書送達學生手中的最後一道程序,雖然是影響整個教科書制度成敗的關鍵,卻是一個少被討論的領域。追根究底,或許是因為在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的規定下,教科書選用程序授權各校自行訂定,形成了「多樣」的發展,也造成了研究的困難。為瞭解教科書選用程序的問題,本文乃主要著眼於教科書選用主體的探討。透過對教科書選用主體的界定,得以明白究竟是「誰」得對教科書選用程序進行救濟,進一步經由救濟權的賦予,使得台灣的教科書選用程序,不因「有心人士」的掌握,而形成箝制學生人格開展的工具。
目 次:
壹、前言
貳、教科書選用程序在台灣的現況
一、教科書作為意識型態的傳遞媒介
二、從統編制到審定制的數科書制度演變
三、教科書的選用程序:以台南市為例
參、教科書選用程序的權利主體檢討
一、保護規範理論作為探討教科書選用主體的基礎?
二、以憲法基本權理論填補教科書選用法規的不足
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七號判決評析
一、案例事實
二、判決評析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1 條 (36.01.01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99.01.13 版)
民法 第 1084 條 (99.05.26 版)
國民教育法 第 2、8-1、8-2 條 (99.01.27 版)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第 2 條 (98.02.1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69 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3797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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