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凶宅;物之瑕疵擔保;拍賣公告 |
中文摘要: |
所謂「凶宅」,按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的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十一項之定義,是指:「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言;至於一般人認知之凶宅,則指曾發生過「非自然身故死亡」或「非自然死亡」之案件的場所。出售「凶宅」,是否構成物之瑕疵,由出賣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可主張解除契約,返還所交付之價金?此一問題,最近愈來愈成爲實務上重要的熱門議題 。雖尙未見有最高法院判決,但以高等法院判決爲主之見解,則有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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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何謂「凶宅」? 貳、是否物之瑕疵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參、強制拍賣而取得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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