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地理區域之擴張;擴張解釋;原產銷規模;店數;產銷規模;地理區域 |
中文摘要: |
商標法中規定,於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惟本條但書另有規定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目前實務較有爭議者,乃商標善意先使用究竟有無地域之限制,以及是否得擴大其產銷規模。本條款既未就地理區域及營業規模明文限制,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宜擴張解釋而過度限制善意先使用者之權利,並擴張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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