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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李容嘉
出版日期: 2011.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0 年 1 月號/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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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營業稅銷售抵押物經常性買進賣出
中文摘要: 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以轉售差價或以收回金額與買價之差額,按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 2 %營業稅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至於買入不良債權後尚未處理前,其催收利息等孳生收入,亦可併計入前述 2 %營業稅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國稅局表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因此,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除了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分別在收取利息、轉售差價或在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時,就其銷售額開立特種統一發票適用 2 %之營業稅稅率,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外,至經營其他業務部分,仍應按營業稅法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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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李容嘉,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0 年 1 月號,6 頁,2011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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