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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營業稅;銷售抵押物;經常性買進賣出 |
中文摘要: |
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以轉售差價或以收回金額與買價之差額,按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 2 %營業稅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至於買入不良債權後尚未處理前,其催收利息等孳生收入,亦可併計入前述 2 %營業稅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國稅局表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因此,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除了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分別在收取利息、轉售差價或在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時,就其銷售額開立特種統一發票適用 2 %之營業稅稅率,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外,至經營其他業務部分,仍應按營業稅法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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