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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計算稅捐徵收期間新規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蔡嘉昇
出版日期: 2011.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0 年 1 月號/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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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滯納期間繳納通知書稅單繫屬行政執行機關稅款註銷
中文摘要: 依照稅捐稽徵法,稅捐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5 年,但因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而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期間應扣除;惟後財政部考量該 30 日之滯納期間尚非徵收權不得行使之期間,不宜於計算該應扣除之期間時予以列入,改訂該應扣除之期間應計算至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訂之繳納期限,新函釋發布前已徵起之稅款,則不受新函釋之影響。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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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蔡嘉昇,計算稅捐徵收期間新規定,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0 年 1 月號,7 頁,2011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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