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買受人;零稅率;統一發票;變更用途;補稅處罰;虛偽簽證 |
中文摘要: |
財政部早期規定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所規定之貨物予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發票用途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惟近日更進一步說明,若買受人嗣後將購買貨物變更用途致與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未合,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然若經查明係買受人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之虛偽簽證情事,則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仍有補稅處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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