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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買受人購買適用零稅率之貨物嗣後變更用途除屬冒稱購買用途者外銷售方仍得適用零稅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陳盈君
出版日期: 2011.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0 年 1 月號/7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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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買受人零稅率統一發票變更用途補稅處罰虛偽簽證
中文摘要: 財政部早期規定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所規定之貨物予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發票用途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惟近日更進一步說明,若買受人嗣後將購買貨物變更用途致與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未合,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然若經查明係買受人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之虛偽簽證情事,則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仍有補稅處罰之問題。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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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陳盈君,買受人購買適用零稅率之貨物嗣後變更用途除屬冒稱購買用途者外銷售方仍得適用零稅率,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0 年 1 月號,7 頁,2011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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