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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被保險人之年齡限制及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修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慧如
出版日期: 2010.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71 期/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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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喪葬費用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傷害保險契約年齡不實承保
中文摘要: 人壽保險係以人之生死作爲保險事故,其中死亡保險對於人身安全至爲攸關,故而應以有健全心靈狀態之人爲被保險人爲原則,其智能淺薄或無判斷能力之人,容易遭貪圖保險金之人所謀害,而發生道德危險,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就上開情形予以規範,於今年二月一日修正。本文後續將就被保險人年齢之限制,亦即被保險人真實年齢陳述不實之各種情形,以及針對本次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條文分別論述如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此次修正將承保年齢下限由十四歳提高爲十五歳,並對精神障礙者在死亡保險中之桑葬費用的法律效果分別為不同之規定,雖能減少道德危險,但仍未能徹底杜防道德危險。
目  次: 壹、前言
貳、被保險人真實年齡陳述不實之情形及法律效果
一、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承保年齡上限者,契約無效
二、被保險人之年齡申報不實,即低報真實年齡,致誤估保險費,以致保險費較真實年齡低者,比例調降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之年齡不實,高報年齡,以致保險費較真實年齡為高者,保險人無須退還超收之保險費
四、被保險人之年齡不實,低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年齡之下限者,須俟到達承保年齡時保險契約始生效力,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參、修正保險法第一零七條之規定
一、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沿革
二、淺論本次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規定
三、簡易人壽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肆、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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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慧如,論被保險人之年齡限制及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修正,萬國法律,第 171 期,2-8 頁,2010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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