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金融改革;防火牆;商業銀行;獨占禁止法;金融控股公司整備法;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間接金融;金融中介機構 |
中文摘要: |
我國銀行可分為商業銀行、投資信託公司、專業銀行三大類,但是隨著市場需要,銀行業務之多元化自然形成,因此多數商業銀行均普設儲蓄部及信託部,兼營儲蓄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之業務,而專業銀行亦多兼營商業銀行業務,銀行之分類已漸不明顯。本文分別參考並比較美國與日本,相較起來我國現行法令對於銀行兼營證券業並不如美國、日本限制之嚴格。我國銀行本身得依其經營的需求,選擇適合之組織型態來經營,相當具有彈性。相較於美日防火牆之規定,我國開放銀行辦理證券業務以來,對防火牆之規範並不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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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金融版圖之切割 一、美國法 二、日本法 參、金融版圖之變動 肆、金融版圖之整合 一、美國法 二、日本法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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