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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適足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03.07
刊登出處: 台灣/證交資料第 495 期/8-20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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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資本適足率控股公司法定資本要求流動資產比率最低現金餘額資本不足救助義務
中文摘要: 我國一般銀行的資金主要運用於民營事業放款與證券投資;主要資金來源為企業及個人存款與對其他收受存款機構之負債。由於銀行之主要業務為吸收存款及從事放款,其資金來源主要為存款及長期借款,因而與銀行之資本相比,負債之金額顯得非常高。在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下,該資本適足性要求應對控股公司為規範,抑或對其下之從屬子公司,立法設計上有四種選擇:第一僅對控股公司;第二為僅對從事銀行業務之子公司;第三為對全體之子公司;第四為無分母子公司均一體適用。
本文特就國外立法例的角度深入探討資本適足性的概念,並就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及子公司的資本適足性切入,通盤了解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適足性。

目  次: 壹、前言
貳、資本適足率之概念
參、外國立法例
肆、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適足率
伍、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
陸、金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之救助義務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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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論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適足率,證交資料,第 495 期,8-20 頁,200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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