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資本適足率;控股公司;法定資本要求;流動資產比率;最低現金餘額;資本不足;救助義務 |
中文摘要: |
我國一般銀行的資金主要運用於民營事業放款與證券投資;主要資金來源為企業及個人存款與對其他收受存款機構之負債。由於銀行之主要業務為吸收存款及從事放款,其資金來源主要為存款及長期借款,因而與銀行之資本相比,負債之金額顯得非常高。在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下,該資本適足性要求應對控股公司為規範,抑或對其下之從屬子公司,立法設計上有四種選擇:第一僅對控股公司;第二為僅對從事銀行業務之子公司;第三為對全體之子公司;第四為無分母子公司均一體適用。 本文特就國外立法例的角度深入探討資本適足性的概念,並就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及子公司的資本適足性切入,通盤了解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適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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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資本適足率之概念 參、外國立法例 肆、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適足率 伍、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 陸、金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之救助義務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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