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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金融控股公司集團間資源共用之規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03.08
刊登出處: 台灣/證交資料第 496 期/29-45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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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防火牆規範集團間資源共用集團內交易忠實義務儲貸機構營業處所銀行子公司共同行銷共同業務推廣行為
中文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於其客戶因其契約關係或類似契約關係或往來業務或交易關係,應對客戶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間應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進程,金融控股公司法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公布,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以整合過去零散的金融體系,使其朝向金融集團化發展。本文特以金融控股公司集團間資源共用為題,深入探討金融集團之集團內交易、資訊流用、共同行銷及連結稅制等課題之法律關係,以供參考。
目  次: 壹、問題意識
貳、集團內交易之規範
一、Case v. New York Central Railroad Co.
二、Jones v. H.F. Ahmanson & Co.
三、Sinclair Oil Corp. v. Levien
貳、金融集團內資訊流用之規範
一、隱私保護之課題
二、我國對於資訊流用之規範
三、場所共用之規範
參、共同行銷之規範
一、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區分及標示
二、共同行銷之訊息揭露
三、搭售行為之規範
肆、連結稅制之規範(代結論)
一、連結稅制之概念
二、我國對於連結稅制之規範
三、租稅規避之防止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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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論金融控股公司集團間資源共用之規範,證交資料,第 496 期,29-45 頁,2003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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