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取得股份申報;釋字第五八六號;持股範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股權變動;重大資訊 |
中文摘要: |
第五八六號解釋在處理「共同」之意義時,將「申報要點」第三條第二款具備一定親屬關係之主體(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一律排除在適用適圍之外,似與證交法本身之法理有些許牴觸,可能造成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關於本人或同一人認定標準之撼動。按證交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將配偶、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股份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均認定為係包涵於本人或同一人持股之範圍內,故計算時僅視為「本人」之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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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論 貳、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參、美國立法例 肆、釋字第五八六號解釋之評述 伍、釋字第五八六號解釋之其他影響:「本人」或「同一人」範圍的撼動(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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