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圑體條例;傳送;公開表演權;家用系統之抗辯;再公開傳播;電視螢幕;無線再播送 |
中文摘要: |
經營客運的業者因其客運司機在車內播放廣播節目,因不斷收到著作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存證信函,警告該播放行為已侵害其著作權,導致客運司機被禁止播放,卻也引起乘客的怨言等等。由於該等情形不僅再客運業、醫療院所、賣場、便利商店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之場所一再發生,導致各界開始檢討以刑事程序保護權利人二次公播專屬權之合理性。本次修法雖有考量二次公開播送大量利用他人之著作權,且利用人無法事先得知可能撥出內容之情形,可以想見著作權集管團體以刑事程序為收取權利金為後盾之現象,不會因修法而有所改變,是以新制是否有助於衡平著作權集管團體與利用人長期在法律上、談判上不對等之關係,則須待日後觀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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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實務對於二次公播固有之規範及解釋 參、伯恩公約及美國、著作權法對於二次公播之相關規範 肆、修法後我國著作權法對於二次公播之規範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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