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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之申辦結婚登記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11.0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01 期/14-1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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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結婚登記法定結婚年齡登記婚主義
中文摘要: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法定結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也規定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婚姻,主要在保護即將出生之子女之利益,避免於出生後在單親家庭成長,影響其身心之健全發展。
目  次: 壹、結婚當事人須達法定結婚年齡
貳、結婚登記之意義
參、戶政機關是否受理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結婚登記之申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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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之申辦結婚登記,月旦法學教室,第101期,14-15頁,2011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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