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身體隱私部位」之涵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蕙芳
出版日期: 2011.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 期/114-122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711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蔡蕙芳
關 鍵 詞: 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隱私權偷窺性騷擾防治法妨害秘密竊錄
中文摘要: 隱私不再是學術上名詞而是每個人基本的生活條件,因為相機、攝影機、拍照手機等科技產品被廣泛使用後將對個人的隱私產生威脅。

目  次: 壹、本案事實
一、原告主張事實
二、被告抗辯
貳、爭點
參、判決理由
肆、評析
一、公共場所之未得同意拍攝身體行為
二、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第二款「身體隱私部位」之涵義
三、本案是否成立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四、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之未遂問題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蔡蕙芳,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身體隱私部位」之涵義,月旦裁判時報,第 7 期,114-122 頁,2011年02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