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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惟司法官與公務員方值得刑法保護?-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例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佩芬
出版日期: 2011.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 期/106-11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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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佩芬
關 鍵 詞: 懲戒僱傭關係誣告罪法律平等原則公務員
中文摘要: 誣告罪要件有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本文僅評論與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九一○號判例所指出之相關要件:受誣告者是否應具備公務員身分始有該當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懲戒處分是否僅限於公務員懲戒法所指之各種懲戒?
目  次: 壹、影響後世判決甚鉅-惟司法官與公務員始受刑法誣告罪保障
貳、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與二項均未明文僅保障法官、檢察官與公務員
參、法官與檢察官審案應有智慧與真知灼見及因時制宜,而非人云亦云之盲目
肆、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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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佩芬,惟司法官與公務員方值得刑法保護?-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例評,月旦裁判時報,第 7 期,106-113 頁,201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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