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懲戒;僱傭關係;誣告罪;法律平等原則;公務員 |
中文摘要: |
誣告罪要件有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本文僅評論與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九一○號判例所指出之相關要件:受誣告者是否應具備公務員身分始有該當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懲戒處分是否僅限於公務員懲戒法所指之各種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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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影響後世判決甚鉅-惟司法官與公務員始受刑法誣告罪保障 貳、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與二項均未明文僅保障法官、檢察官與公務員 參、法官與檢察官審案應有智慧與真知灼見及因時制宜,而非人云亦云之盲目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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