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配偶;實質受益人;推定;過失相抵;短線交易;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同一債務;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
中文摘要: |
從短線交易之立法目的、法律邏輯以及參考美國立法例思考,本文建議於個案具體判斷上,法院似仍應考量配偶之間是否有控制關係、財務是否獨立、是否實際受益、是否有不當利用公司內部資訊等因素綜合判斷;或者,倘認為内線交易應機械性地適用,則於立法論上,亦可參考美國法之規定,對特定人配偶名下的交易原則上先推定該特定人為實質受益人,但賦予被告得以前述是否具有控制關係等實質因素舉反證推翻實質受益人之推定。如此,始不致產生機械性適用短線交易歸入權而過於嚴苛之結果。其次,基於短線交易歸入權應以單一規範對象為主體之槪念,本文認為因歸入權所生之債務應由一特定人負擔,特定人與其配偶間並非就歸入權總額連帶負責、平均分擔或個別負責。最後,短線交易歸入權本質上並非一損害賠償請求權,故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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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抗辯理由 判決理由 壹、原審判決理由 一、爭點一 二、爭點二 三、爭點三 四、結論 貳、本審判決理由 一、爭點一 二、爭點二 三、爭點三 四、結論 評析 壹、短線交易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如何認定? 貳、因短線交易歸入權所生之債務是否應共同負擔? 參、短線交易歸入權是否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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