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業主體;定型化保險契約;保險制度;對價衡平原則;內容控制;誠信原則;損失發現期間 |
中文摘要: |
保險法第五四條之一係參考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而來,用以控制定型化保險契約條款,其理論依據在於誠信原則,在比較法上屬抽象規制原則,而非具體的彈性或硬性規制標準,其適用範圍,不以定型化條款之相對人為消費者為必要,在相對人為商業主體時,亦有其適用。商業主體間之磋商能力、專業知識等,為判斷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時應考量的因素,而非內容控制的要件。銀行業與保險人間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中的「損失發現期間」條款,符合對價平衡原則,對於要保人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不違反保險法第五四條之一。
|
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主張事實 爭點 壹、商業主體間之定型化保險契約有無保險法第五四條之一的適用? 貳、「損失發現期間」之約定,是否違反保險法第五四條之一之規定而無效?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內容控制之基本概念 貳、內容控制之標準 一、抽象規制原則:誠信原則與不合理之不利益的推定 二、彈性規制與硬性規制 (一)彈性規制 (二)硬性規制 三、我國法之立法選擇 參、商業主體間之定型化契約是否受內容控制 一、誠信原則之適用範圍 二、相關規範適用範圍之對照 三、比較法之參考 肆、「損失發現期間」與內容控制 伍、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