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商業主體間定型化保險契約之內容控制-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保險上更(一)字第一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1.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 期/68-75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284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葉啟洲
關 鍵 詞: 商業主體定型化保險契約保險制度對價衡平原則內容控制誠信原則損失發現期間
中文摘要: 保險法第五四條之一係參考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而來,用以控制定型化保險契約條款,其理論依據在於誠信原則,在比較法上屬抽象規制原則,而非具體的彈性或硬性規制標準,其適用範圍,不以定型化條款之相對人為消費者為必要,在相對人為商業主體時,亦有其適用。商業主體間之磋商能力、專業知識等,為判斷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時應考量的因素,而非內容控制的要件。銀行業與保險人間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中的「損失發現期間」條款,符合對價平衡原則,對於要保人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不違反保險法第五四條之一。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主張事實
爭點
  壹、商業主體間之定型化保險契約有無保險法第五四條之一的適用?
  貳、「損失發現期間」之約定,是否違反保險法第五四條之一之規定而無效?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內容控制之基本概念
  貳、內容控制之標準
    一、抽象規制原則:誠信原則與不合理之不利益的推定
    二、彈性規制與硬性規制
    (一)彈性規制
    (二)硬性規制
    三、我國法之立法選擇
  參、商業主體間之定型化契約是否受內容控制
    一、誠信原則之適用範圍
    二、相關規範適用範圍之對照
    三、比較法之參考
  肆、「損失發現期間」與內容控制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葉啟洲,商業主體間定型化保險契約之內容控制-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保險上更(一)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7 期,68-75 頁,2011年02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