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準據法;侵權行為地;舉證責任;注意義務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下將探討,臺灣消費者因為美國公司生產的凝血製劑受感染可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美國公司總裁是否也應連帶負賠償責任?感染事件侵權行為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準據法應適用中華民國法或美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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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一、侵權行為實行行為地在美國加州,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所稱的侵權行為地 二、美國加州為侵權行為地,應以美國加州法律為準據法 三、和解契約應屬無效 貳、被告抗辯 一、本件應以法院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二、原告應就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三、關於和解契約的效力 四、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件侵權行為的爭議,不適用該行為發生後制定的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及消保法第七條之一的規定。 爭點 壹、兩造不爭執的事項 貳、兩造的主要爭點 判決理由 壹、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重訴字第一六三號判決 一、準據法的擇定 二、消滅時效 三、結論 貳、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上易字第三三號判決3 一、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 二、準據法的擇定 三、消滅時效 四、上訴人因該 Koate 凝血製劑受感染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五、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甲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六、結論 參、第三審: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四八二號判決 評析 壹、侵權行為準據法的決定 一、立法主義 二、侵權行為地 貳、消滅時效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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