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契約;誠實信用原則;同一性;買賣;車 |
中文摘要: |
同時履行之抗辯權,係基於成立或履行上有牽連關係之雙務契約而生,契約之當事人一方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債務履行之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本於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第二六四條規定即是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化表現,故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亦須回歸誠實信用原則,自不容有生為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而有破壞誠實信用原則之失。民法第二六四條第二項規定即是誠實信用原則介入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之法典化例證,除此之外,在具體個案中,亦容有正義衡平理念以調整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之可能,以求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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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判決理由 壹、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與更審法院 貳、最高法院 評析 壹、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與原債務具有同一性 貳、揣測最高法院之判決理由:隱然指向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之一方本身須為誠實嚴守契約者?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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